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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次数:[ ]

机关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深化作风建设,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需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没有明确出国(境)事由的,不得单独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处级干部新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规定及时、主动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规范出国(境)审批和证件使用

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也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私出国(境)审批,须严格执行《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组通字[2003]5号)文件规定,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放假前一个月集中进行审批,请有因私出国(境)安排的干部,提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国(境)并返回,返回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严禁干部个人保管。其中,新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干部,须在正式任职15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学校将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存在借出证件尚未归还、新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干部,相关证件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务必上交党委组织部。

四、其他相关要求

全体干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干部,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机关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落实直接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单位审查、审批和监督工作程序,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从严管理的态势,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在出国(境)证件申办、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党委组织部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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