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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6-03-08 09:22  

为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岗位责任制,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优化我院的教学过程及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一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诸环节中的某一处或几处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即为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共划分为三级。

第二条 一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没有授课计划而授课;

2.无故缺课一次及以上(包括实验课);

3.调课不补;

4.提前结束课程,且时间超过4学时以上(包括4学时);

5.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6.课堂教学中出现同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内容;

7.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8.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或课程表,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9.教学管理人员因其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10.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当,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

11.其它影响极为恶劣的教学事故。

第三条 二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包括5分钟)以上、提前下课5分钟(包括5分钟)以上或擅离岗位;

2.备课不认真,在课堂上出现原则性错误;

3.上课没有讲稿或授课提纲,且在课堂讲授中出现混乱或错误;

4.未经批准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5.监考人员、考试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到场;

6.由于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出现违纪现象;

7.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合理或无故为学生考试成绩提分;

8.命题教师所命试题在考试中有50%及以上学生提前1小时结束考试;

9.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发放教材、课程表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0.教学管理人员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或其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11.实验课课前准备不认真,材料等实验用品准备不全,严重影响实验进行;

12.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指导或辅导;

13.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无故达不到实习要求或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进度;

14.其它较严重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三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在上课中使用手机、传呼机;

2.一次课当中,提前20分钟以上结束讲授内容;

3.课后无故不按期进行辅导答疑;

4.不认真布置或批改作业;

5.其它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总数为200元的课时费或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总数为100元的课时费或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4.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合并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三年内不允许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凡发生教学事故,其责任人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比,不能作为当年出国培训或进修培养对象;

6.对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研室(科)和院(系、部、处),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科长)和分管教学的院(系、部)主任(处长),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由院(系、部、处)党政领导研究决定并执行,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发生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由院(系、部、处)党政领导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由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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