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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规定
2016-03-08 09:21  

第一条 总则

教学质量评价不仅是加强教风建设、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需要,同时又是实现教学质量与职称评聘挂钩的重要基础。为树立优秀教学效果典型,培养和造就一批教学骨干、校内外名师,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评价对象

全院在职并在评价期间任课的教师

第三条 评价办法

教学质量评价通过学生、督导组和院(系、部)领导三级评价体系对每位教师的基本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教学效果情况进行检查,被评教师按职称分为三组(教授和副教授组、讲师组、助教组)。具体办法是:

一、学生评价(比重50%)

学生采用填写评价卡的方式,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两次,时间安排在每门课程考试之前进行。参加评价的学生应选择班内学习较好的学生,每班20名(上一学期成绩排序前20名,新生第一学期由辅导员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参评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组织。

二、督导组评价(比重30%)

督导组成员采用有计划的听课方式,对教师在评价期内的上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评价对象以A、B、C、D的方式给出评价结果(A为最优,B次之,D最差)。具体内容和方式参见听课记录。院领导也将选择部分教师听课,其评价结果计入督导组评价结果中。督导组对每位被听课教师的讲课效果都应给出相应的等级,评价为A级的每组应不超过20%,B级应不超过30%,其它级别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三、院(系、部)评价(可采用以下两个方案之一,比重20%)

第一方案:

1. 院(系、部)领导听课(10%)

各院(系、部)领导采用有计划的听课方式,对教师在评价期内的授课情况,通过听课进行评价,并对评价对象以A、B、C、D的方式给出评价结果(A为最优,B次之,D最差),具体内容和方式参见听课记录。院(系、部)领导应按规定的听课次数,有计划的进行听课,在评价期内要听遍本院(系、部)上课的教师。当被听课教师较多时,院(系、部)领导要做好分工。

2. 期中教学检查(比重5%)

期中教学检查后,各院(系、部)应根据期中教学检查情况,对每一位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并以A、B、C、D的方式给出评价结果(A为最优,B次之,D最差)。

3. 讲稿评价(比重5%)

每年度各院(系、部)应自行组织一次本院(系、部)教师的讲稿评比,并以A、B、C、D的方式给出评比结果。

各院(系、部)应由院长(主任)牵头,组成院(系、部)级教学质量评价小组,通过对上述三项内容的综合汇总,给出每位被评教师的评价等级。

第二方案:

各院(系、部)针对本单位教师特点自行制定评价办法,并对其进行评价,给出每位被评教师的评价等级。

无论采用哪一方案,在院(系、部)评价中,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把被评教师按职称分为三组(教授和副教授组、讲师组、助教组)

2. 评价结果必须以A、B、C、D的方式给出,每组的评价级别比例为:评价为A级的每组应不超过20%,B级应不超过30%,其它级别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3. 各院(系、部)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使评价工作真正起到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作用。

第四条 实施步骤

1. 评价办对每位教师建立评价档案,对学生、督导组、院领导的听课及检查情况进行备案,为最终确立评价结果积累资料。

2. 督导组听课结果每月收取一次。

3. 各院(系、部)在评价期末均应以表格形式上报评价结果,给出每位任课教师的评价等级。

4. 在评价期末,由院领导、督导组、各院(系、部)领导、教务处组成教学质量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期内学生、督导组和各院(系、部)的评价资料,确定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计算与使用

1. 评价结果计算方法

对各院(系、部)、督导组评价结果中的A、B、C、D,在进行最后汇总时要进行数量化处理,其中:A=95,B=85,C=75,D=65。其评价结果计算方法如下:

① 对院(系、部)领导

评价总分数=学生两学期评价的平均分数×60%+督导组评价分数×40%。

② 对督导组成员

评价总分数=学生两学期评价的平均分数×60%+各院(系、部)评价分数×40%。

③ 对其它教师

评价总分数=学生两学期评价的平均分数×50%+督导组听课分数×30%+各院(系、部)评价分数×20%。

对于在评价期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应从总分数中扣除以下相应分数,即:每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6分;二级教学事故扣4分;三级教学事故扣2分。

每位教师的评价总分数减去应扣分数后,作为最终评价结果。

2. 评价结果的使用

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教师本人和单位领导,做为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依据。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与职称评定及聘用(今后还要与课时津贴)挂钩,作为教学效果分数或系数(系数=分数/100)使用。

教学质量评价以最终结果公布时为准,有效期为3年。若某一教师被多次评价,则以有效期内的平均数为准。

第六条 评价结果的奖励

在每轮评价工作结束后,将从中选择教学质量最好的前24名(每组8名)教师,确定为我院“优秀教学效果奖”获奖人员,其中一等奖12名(每组4名),二等奖12名(每组4名)。对获得一等奖的教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的教师,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并同时颁发奖励证书。

第七条 评价时间

为使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具有连续性,使之真正起到加强教风建设的目的,教学质量评价每学年为一个周期,连续进行评价。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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