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置第二课堂活动与创新学分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第二课堂活动与创新学分满5学分(体育特招生不作要求),否则不能毕业。超出的学分,可以代替选修课学分。
第二条 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结合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在学习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时,可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若在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任课教师考核,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二、学生在学习专业基础课阶段,可开展课外专题讨论、写读书报告、组织课外科技活动小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由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个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三、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阶段,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由教师组织成立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生产现状调查、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2个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4个该类学分。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规定相应的活动内容。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
在确定学生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同时,指导教师务必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确定其成绩,并按要求对学生完成的作品写出评价意见。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下列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取得优异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评价,所在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创新学分。
一、参加全国、省级、院级课程(英语、数学、计算机)竞赛并获奖者;参加全国、省级、院级知识技能竞赛、体育竞赛、艺术竞赛(院级竞赛必须是每年度由我院学生处、团委、体育部、教务处定期举行的面向全校学生的辩论大赛、创业大赛、一年一次的体育运动会和艺术演出或经教务处与学生处、团委协商共同认可的活动)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10个学分;
1.国家一、二、三等奖可获10、8、6学分,优秀奖可获4学分;
2.山东省一、二、三等奖可获6、5、4学分,优秀奖可获2学分;
3.院级一、二、三等奖可获4、3、2学分,优秀奖可获1学分。
体育特招生体育竞赛获奖不计学分,体育类、艺术类学分只计一次最高学分,体育竞赛前三名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合作或团体获得学分者,每人均计相应等级的学分。
二、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6~10学分;
重要核心期刊10学分,核心期刊8学分,一般期刊6学分,其它内部刊物(具有省级以上报刊准印证号)2学分。
三、取得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2~3学分;
四、完成各种实验设计、网页设计、小软件设计与开发者可获得1~2学分;
五、参加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1~3学分;
六、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可获2学分,二级以上的每升高一级可再加1学分;
七、获得全国注册会计师及相应级别其它证书资格者可获10学分,没有取得资格者,每通过一门课程考试,可获得2学分;
八、其它创造性成果,经审查评价后,可酌情给予学分。
注:学生之间合作者,每人按平均数计算学分,教师与学生合作者,若学生为第一作者,可计算总分的三分之二,教师为第一作者时不计学分。
第四条 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院(系、部)对学生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活动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校要制定评价指标进行评估检查。
一、每学期第一周各院(系、部)要向学生收取第二课堂活动和创新学分作品的原始材料及其相应的申报表;
二、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生学分申报表和原始材料,组织教研室进行审核、评议,审核、评议后将申报表和原始材料提交到各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进行最后确认;
三、作品经确认后,由学生本人按照审批后的学分申报表,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第二课堂活动与创新学分手册》。《第二课堂活动与创新学分手册》学生人手一册,学分手册经各院(系、部)及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学生自己保存。学生毕业时,学院将按该手册记录情况,统计学分,作为学习成绩的一部分,记入学生档案;
四、各院(系、部)每学期要将所收集的在第二课堂活动和创新学分中所取得的成果和学分申报表,按一定标准格式分别装订成册,作为经验总结和教育学生、学术交流、展示人才培养质量的依据。
第五条 教师指导学生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活动,对于一、二年级的学生学校将其按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一定的报酬。所指导的学生每取得一个学分,其指导教师计0.2课时的工作量。学校将在每学年初按一、二年级的学生人数,每人按0.6课时(所要求学分的60%)计算各系、部总工作量,并一次性下划到各教学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当指导教师与学生不在同一系、部时,由学生所在系、部计工作量),超额不补,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于指导三、四年级的学生所获报酬,按《山东工商学院关于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的暂行规定》执行。体育、艺术竞赛及考试类所获学分,不计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院(系、部)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